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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特殊体质不构成侵权损害结果形成的原因力侵权结果的发生,成因错综复杂,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时与数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考虑到数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损害参与度。在电梯坠落案件中,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是否能作为构成侵权人减责或者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特殊体质作为受害人自身存在的一种客观因素,虽然对个人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属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个人体质属于客观状态而非主观心态,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不能用于抗辩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在电梯坠落致伤的案件中,受害人对于电梯坠落的事故发生若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自己特殊体质仅是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介入,并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的过错,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受害人不应当因个人的体质特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负责任,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具体到本案,根据鉴定意见,张某临床症状与体征是损伤与退行性变(骨质增生)同等作用所致,但张某的个人体征症状并非法律上所规定的过错,且张某有骨质增生与其受到损伤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张某不应因个人的体征症状对损害结果自负责任。一、二审因受害人张某个人特殊体质原因进而减轻某物业管理公司责任不当,再审对原审判决赔偿责任分配不当问题予以纠正,判由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张某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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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