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厂房质量安全评级鉴定第三方授权认证中心
一、滨州市厂房质量安全评级鉴定注意事项——评定方法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1、层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2、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第三层次应范围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为A、B、C、D四等级。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破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单位;
3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数量和比例;
4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结构破损厚的可修复性;
7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滨州市厂房质量安全评级鉴定,厂房构件变形测量要点:
1.水平构件(如梁或屋架等)的挠度宜采用水准仪或激光测距仪进行检测,选取构件支座及跨中的若干点作为测点,测量构件支座与跨中的相对高差,利用相对高差计算构件的挠度。
2. 竖向构件(如柱或墙等)的垂直度应用经纬仪或电子全站仪进行检测,测定构件顶部相对底部的水平位移,计算倾斜度并记录倾斜方向。
3.对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及砌体结构连接节点的变形情况,可以用卷尺、卡尺等器具直接量测。节点变形检测的主要内容为节点连接构件间的滑移、掀起或相对转角等。
4.房屋构件变形测量的挠度或垂直度等均含有施工误差,数据分析时应考虑施工误差的影响。
三、滨州市厂房质量安全评级鉴定方法:
1 回弹构件的抽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柱、梁、墙、板,抽取构件*小数量应符合下表规定,并应均匀分布;
(2)不宜抽取截面高度小于300mm的梁和边长小于300mm的柱。
2 每个构件应选取不少于5个测区进行回弹检测及回弹值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对单个构件检测的有关规定。楼板构件的回弹宜在板底进行。
3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应将每个构件5个测区中的*小测区平均回弹值进行排序,并在其*小的3个测区各钻取1个芯样。芯样应采用带水冷却装置的薄壁空心钻钻取,其直径宜为100mm,且不宜小于混凝土骨料*大粒径的3倍。
4 芯样试件的端部宜采用环氧胶泥或聚合物水泥砂浆补平,也可采用硫黄胶泥修补。加工后芯样试件的尺寸偏差与外观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芯样试件的高度与直径之比实测值不应小于0.95,也不应大于1.05;
(2)沿芯样高度的任一直径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2mm;
(3)芯样试件端面的不平整度在100mm长度内不应大于0.1mm;
(4)芯样试件端面与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大于1°;
(5)芯样不应有裂缝、缺陷及钢筋等其他杂物。
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1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非悬挑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2)对悬挑梁,应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少于10个时,应全数检验。
(3)对悬挑板,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少于20个时,应全数检验。
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3点取平均值。
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5 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2)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3)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规范附录F.0.4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三、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1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柱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且不应少于3个构件;
(2)墙、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取1%,且不应少于3间;
(3)层高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且不应少于3间。
2 对选定的构件,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规定,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表8.3.2和表9.3.10的规定,**至1mm。